价 值 三 大 定 律
曹国奇( ccggqq9@hotmail.com )
一、基础概念
﹝一)劳动。 传统中是将劳动定义在人的行为之上的,但是据个人考证,这种意义上的劳动在其它的理论中可行,偏偏在劳
动价值论中不可行。具体的原因很多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与“劳动创造价值”这个大前提相冲突。冲突的原因在于,商品中的每一份子都只能是人、生产工具等等之和的创造,而不是它们创造的和。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说谁创造了什么,这不是真的。实际情况是,单独的人什么都不能创造﹝除极少数情况),最低限度得有创造对象和创造环境。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,不是文学,不是日常口语,要讲究“真”字。按传统劳动价值论理解,价值是商品的一部分,于是人和生产资料等谁都不能单独创造它,从而劳动与劳动创造价值相冲突。
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是“劳动形成价值”,而非“劳动创造价值”。“劳动形成价值”与“劳动是价值的源泉﹝原体﹞”在逻辑上是一致的。马克思不曾交待是什么东西使劳动形成了价值----即什么东西创造了价值。“劳动创造价值”是我们强加于马克思的,我们篡改了马克思的原旨。劳动不可能既创造价值,又形成价值,充当价值的原体。假如价值确实是一种实在,则生产中必定有某种要素是它的原体,但是“劳动形成价值”是经不起检查的,除非有人能证明大米和技术中的确凝结了人们消耗的生理﹝意识部分除外﹞。
本文对劳动的定义是:劳动是人类获取各种生存、生活需要的活动。其中包括人、劳动工具、劳动对象、劳动组织、劳动环境五大方面,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劳动环境。这五大方面是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构成劳动整体的。劳动的实质就是谋生的活动,与一般动物的谋生活动没有本质区别,只是人类谋生活动中的文化信息含量高得出奇。
钱津的劳动整体与本文的劳动完全等同【参见其《生存的选择》一书】。劳动整体这个概念很精妙。
传统的经济理论中似乎都没有明确注意到各要素间的结构关系,都是从组合关系上理解生产创造的。我们还说不清结构关系是什么,只知道事物的性质往往由这种关系决定。从组合关系上看,活人与死人没有任何区别,石墨与金刚石没有任何区别,房子与泥巴没任何区别,但是从结构关系上看它们完全不一样。人死了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应的结构关系崩溃了,而非少了几个细胞。从组合关系上看,生产中的要素集合与消费中的要素集合是没有任何区别的,但是从结构关系上看两种集合的性质完全相反。在分析结构关系的事物时,像分析一堆沙子那样将其打散,然后说其各要素怎么样,总是不恰当的。我们往往说人创造了多少,物创造了多少;人的贡献有多少,物的贡献有多少,这是想当然的,不是事实。我们不可能从一件商品中鉴别出,哪一部分是人创造的,哪一部分是物创造的 ,或人的贡献有多大,物的贡献有多大。
﹝二﹞价值。 研究价值首先得知道价值是个什么东西。经济学中是观察到“1斤铁=10斤米”这种现象后,才意识到有一种量使得1斤铁与10斤米在计数上相等,于是称这种量为价值。所以价值是一种经济学量,它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质量在物理学中的地位和作用,与摩尔在化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样的。所有的价值都必须以此为基础,否则所说的价值便不能决定价格。不同价值理论间的真正分歧在于,以什么东西来测量价值,而非其它。其它的分歧主要是政治情感造成的,已超出科学范畴。单纯的经济学是没有情感的,否则不是科学。显然,传统的认识中没有充分认识到“价值是一种经济学量”这个基本内涵。
本文认为商品交换是第二性质的,劳动交换是第一性质的;交换的近表动因是将得不同使用价值,交换的终极动因是维护群体存在,因此,我们真正要计数的且能够计数的,不是商品﹝使用价值﹞,而是生产商品的事件﹝劳动﹞。我们真正要知道的是生产商品的事件发生了多少。这种情形同对热的计数一样,计数是从热的第一性质----物质的轻微运动上进行的。凡第二性质的事物是不能﹝或不宜)直接被计数的。商品交换仅是劳动交换产生的一种现象。独居动物中不需要劳动交换,从而没有商品交换。
从这种意义上讲,说“创造价值,凝结价值”是不恰当的,但是大家都习惯这种表述,本人也找不到更恰当的方式表述这种关系,且这种表述有些便利,能轻易越过某些难度较大的障碍,所以本文不打算放弃这种表述。
马克思用他的方式阐明不能直接对商品﹝使用价值﹞计数,阐明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,但是他认为应该计数的不是生产商品的整个事件,而是这个事件的一部分----人的活动。这与他没有充分认识到生产中各要素间的结构关系密切相关。在生产商品的事件中,人是不具备创造所要求的独立主格的,这是结构关系的必然制约。仅从计数上讲,当技术因素或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不大时,马克思的部分计数法还是可行的。这同用指头重量代表人的重量一样,乘一个转换系数便可以。但是当人整体的变化与指头的变化不成正比时,部分计数法便行不通。现在的生产中,活劳动的变化与劳动整体的变化极不同步,所以马克思的部分计数法现在行不通。
二、价值第一定律----价值创造定律
﹝一﹞定律。 商品中的任何一份子都是人、劳动工具、劳动组织等共同创造的。其过程是,劳动中各要素按结构关系相互作用,形成一种合力,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,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。我们不妨称这种合力为劳动力。毫无凝问,在劳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,劳动力越大则劳动这个事件越多,反之劳动这个事件越少。譬如,劳动时间相同,张三挑100斤,李四挑50斤,则李四的劳动量比张三多一倍。
【注:从上面阐述中可以看出,本文的劳动力与生产力等义。本文的生产力仅指生产创造的能力,不包含人和生产资料等要素。人和生产资料等要素构成生产状况,生产力是生产状况的一种属性。“能力”中不可能包含人和生产资料等要素。传统的研究中硬性差一个概念----生产状况,其生产力是生产力和生产状况的二合一,含糊不清。参见曹国奇的《价格论》一书68~71页.】
依照马克思的抽象分析法也将得出同样的结论。此时,将不同商品生产活动间的各种有差别的因素抽去,只剩下两种共通物,即生产力﹝或劳动力﹞和劳动时间。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。劳动的实质就是劳动力在时间上的延续,所以劳动的多少等于劳动力在时间上的积累,或,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。由于劳动的多少就是价值,所以这便是价值创造定律,其数学表达式为:
Q = f·t
Q ---- 价值,f ---- 劳动力,t ---- 劳动时间。
请注意:此时的价值与价格无关,我们称之为商品的劳动价值﹝或静态价值﹞。劳动价值将交给分配系统,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。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为分配价值﹝或动态价值﹞。分配价值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等义。只有分配价值才能决定价格,是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。【参见本网站“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”一文】
﹝二﹞马克思研究中的缺失。 其一,马克思的抽象是不彻底的,停留在人这个要素之上。其实,养猪人和杀猪人的性质正好相反,不可能共通;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也不可能共通,从而抽象劳动不可信。抽象劳动是在“商品仅是劳动的生产物”这个前提下得出来的。马克思不曾对这个前提条件提供任何有效说明,相反在其它地方从来说商品是人和物共同创造的。这个前提条件是不成立的,从而抽象劳动不成立【参见《资本论》第一卷9页,下同】。马克思引以自豪的抽象劳动最多算个假设,绝非是一个科学的概念。 其二,即使抽象劳动没有问题,马克思也不应该将决定劳动量的主导因素----劳动力平均掉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将劳动力平均掉的必然结果,其实质是社会平均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,是平均价值,是价值的同义重复。我们不可能通过社会必要动时间求算价值,除非平均劳动力己知。只要注意一件小事我们就知道这里的问题。“分、小时、日”只能测量时间系统,不能测量其它任何系统﹝包括价值系统﹞。这是科学上的法律。 其三,同绝大多数传统经济理论一样,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创造系统时没有考虑分配系统,直接将价值原理与价格现象挂勾。考虑分配系统后,若其“反比”原理成立,则必定没有“反比”的价格现象。他的证对恰恰是证错【参见本网站“价值的度量及价值与价格的关系”一文】。
﹝三﹞劳动力。 劳动力是个什么东西,其产生的原因、机制和过程是什么,本文没有太多回答。按一般科学原理,劳动力就是创造商品的能力,具体的劳动形态就是这种能力的负荷者,同物理学中的力是同一个家族。劳动力由两部分构成,即自然力和意识力,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便是人的体力和脑力。自然力是指人、劳动工具、劳动组织等相互作用后产生的物理学力;意识力是指人、劳动工具、劳动组织等方面的文化信息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哲学力。这两种力再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合力便是劳动力。
我们往往认为体力是纯自然力,那不是真的,那已经是这种合力的结果。严格地说,使所有生命运动的力都是这种合力﹝劳动力﹞。这种合力产生的运动与自然力产生的运动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,前者具有选择性,运动能自已改变方向,如植物的向光运动;后者不具备选择性,运动不能自已改变方向,如慧星尾就只能顺光运动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是能够抽象出来的。但是,生产资料这一方也同样能抽象出相应的抽象劳动。
劳动力中的主导方是意识力而非自然力。从意识力这边考虑,它是人的智能、劳动工具的智能及劳动组织三方面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合力﹝或失量和﹞。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,而非科学上的说明。任何历史时期的文化中心都是第一生产力,语言和文字都充当过这种角色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在当今这个历史时期成立。
三、价值第二定律----绝对价值定律
价值创造定律确定了劳动这个事件的多少,但是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直接计数的却是商品,那么劳动量又与商品量间有什么关系呢?
在劳动的过程中,当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时,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。由于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确定的前提下,一件商品形成时所凝结的物质因素和文化因素始终是确定的,所以商品中能凝结的劳动也是确定的。这个定值便是绝对价值。当劳动对象吸收的价值小于绝对价值时,便为半成品;等于绝对价值时,一件商品正好形成;大于绝对价值时,便开始生产第二件商品。
人、劳动工具、劳动组织三个方面的任何改变,将使劳动状况发生改变,从而改变劳动力的大小【劳动力的大小也可以不改变,本文对此不考虑】。由于商品的绝对价值一定,所以劳动力越大,商品的形成速度越快;劳动力越小,商品的形成速度越慢。懒惰的人出工不出力,支出的劳动力小,所以同样的劳动时间其创造的价值少,从而生产的商品少;勤快的人正好相反,生产的商品多。另一方面,由于分配系统的决定,懒惰和勤快的商品都将按同样的动态价值﹝价格﹞出卖,从而勤快者获益更多。马克思也分析了这个例子【参见《资本论》第一卷10页】,其分析的前提是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,与劳动力无关。这种“无关”只有在劳动力相等的情况下才能出现,但是懒惰和勤快则正好是以劳动力的大小不同来分别的。这是个悖论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这个悖论下引伸出来的。同页首,马克思明确强调抽象劳动不过是劳动力的支出和凝结,但是紧接着将劳动力扔得一干二净,说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,与劳动力无关。这种急拐弯的原因是他吸收了前人错误的表现,继续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体,从而没考虑价值分配【后面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】。
绝对价值的存在,确保生产处于有序状态,否则生产就是无序的。在无序状态下一切都是说不准的,同样的劳动耗费,生产同一样的商品,今天生产一件,明天只能生产半件;甲地生产一件,乙地却能生两件。这种无序状态一旦存在,经济活动中不可能有任何计数,混乱一片。宇宙中不欢迎无序,科学以有序为基础。马克思的反比关系暗示了无序,不可能为其研究的最初切入点 ----“x量的鞋油 = y量的丝 = z量的金”这个等式计数【参见《资本论》第一卷1~8页】。反比关系本身没有错,但是马克思弄错了一种关系。人的劳动只能决定鞋油、丝、金等的一部分,以此为基础的价值不可能表达“x量的鞋油 = y量的丝 = z量的金”这个等式,除非资本有机构成﹝或劳动生产力)不变。用指头代表人体的多少并非一定不行,但是必定不具普适性的。马克思的自然科学修养是不宜恭维的。
所以有:在劳动对劳和使用价值一定的前提下,无论劳动状况如何改变,商品形成时凝结的价值量不变。这便是绝对价值定律。
劳动对象的改变意味着它与使用价值间的“距离”发生改变,从而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。“距离”越大,商品的绝对价值越大,劳动对象要吸收更多的价值才能转化成商品。所以,生产同样的粮食,劣质土地上总需要更多的要素投入,或物质的投入,或知识的投入。同样,毛坯总要比半成品耗费更多的劳动才能转化成成品。
使用价值﹝量)的改变同样使得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。当商品的质量、功能、精神、样式等发生改变时,则商品使用价值的量发生改变。商品的品质越高其使用价值越多,其绝对价值越大,越难生产出来。反之,商品的绝对价值小,越容易生产出来。生产优质大米耗费的劳动总比生产普通大米耗费的劳动多。
【注:本文分析中没有考虑劳动效率,只有有效劳动力才能使劳动对象转化成商品,从而绝对价值等于有效价值。】
四、价值第三定律----价值分配定律
宇宙的基本模式是均匀分布,数在数轴上的分布应是最均匀的,几乎再没有出其右的。也许物质的分布是最不均匀的,然而物质间联系的东西是引力,引力的作用尺度与宇宙尺度等价,这样站在宇宙尺度上看,星系的分布是均匀的。一滴墨水滴入池塘,最终它将在池塘中均匀分布。完全均匀的分布是少见的,多数是大体上看起来均匀,为均匀破缺。我们不知道这其中的原因,但是知道其中必定有某种东西发生了作用,使之均匀。
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,一是混合的东西是可分的,二是各个体间的影响力相等。例如水分子在空气中是均匀分布的,但是由于一些埃尘对水分子的吸引力不一样,从而出现凝聚态,形成了云。然而,当将一块云当作整体时,我们又会发现水分子在云中的分布又是均匀的。
从总体上讲,任何以群居方式繁衍的生物群体,与其所面对的各种存在都是依均匀法则混合的,如两个人分一块钱,将是每人分得5角,或每5角分得一个人。自然,若其中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大一些,另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小一些,将是一个人分得6角,另一人分得4角。只要可分割和影响力﹝趋于)相等这两个条满足,混合必将均匀。所以男人分得女人﹝或女人分得男人﹞是均匀的;大家分得的钱财是均匀。由于社会组织方面规律的决定,权力的可分度极小,从而不能人人掌权。民主也好,专制也好;私有也好,公有也好,都只是个形式而已,不能当真。社会的组织大权是不能均匀分布的,只能少数人掌握。
所以有:在群体和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,各个体的获益量与其同利益间的影响力成正比,或,影响力相等的n个体面对同种利益时,其获益量相等。
若将其中的利益当作价值,这便是价值分配定律。分配系统中的所有分配规律,不管是宏观上的分配规律还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,都要服从这个定律。具体的分配情况取决于影响力的确定。
影响力是从天性标谁和契约标谁两个方面规定的。如天性方面,男人对烟酒食的影响力大一些,从而分得的烟酒食多一些;女人对脂粉服的影响力大一些,从而分得的脂粉服多一些。平均分配规律和养育分配规律是按天性标谁进行的。契约标准是群体通过契约关系设定的分配标准,其中又分自然契约和法定契约。如义务教育分配、失业救济分配、权力分配等等是按法定契约标准进行的;按劳分配、按资分配、效用分配、名誉分配等等是按自然契约标准进行的。【注:平均分配规律是宏观上的分配规律,参见曹国奇的《价格论》一书。】
按劳分配中的契约标准是活劳动,活劳动越多分得的价值越多。另一方面,在活劳动总量一定时,社会提供的价值总量越多,则每份活劳动分得的价值量越多,从而工资高。美国的工资水平比我国的工资水平高就是这个原因决定的。在实际中,由于活劳动力的大小不好把握,通常直接以劳动时间代表活劳动的多少,以确定工资。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可能是因为注意到这种现象很普遍,便认为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。在因果律上,由于时间是维系因果律的必定条件----即因必定在果之前,所以时间不构成任何因,从而与产生价值的原因无关。时间能决定价值﹝或价格﹞仅因为我们选择它充当了分配标准。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绞合在一起了。
分配系统中的分配规律非常多,它们都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,从而决定了价格的不可捉摸。在本人的《价格论》一书中只研究了宏观上的分配规律及宏观层面的价格运动规律。分配系统中有两个问题是要注意的。其一,分配标准为什么一定如此这般。其二,在社会总价值量一定时,一种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多,则其它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必定少。如名誉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多,则名星们的收入增加,于是一般工人、农民等等的收入减少。那么,一种分配规律控制的价值量应为多少才合理,是如何确定的?
五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关系
由于价值在本义上是指劳动这个事件的多少,仅仅是一种量,所以凡劳动都有这种量,即凡劳动创造价值;又由于劳动的本义就是谋生的活动,所以偷盗抢劫、嫖娼卖淫、制假卖毒都创造价值;再由于废品也是劳动结果,生产废品的劳动也创造价值。传统中将价值情感化了,人性化了,将价值当成了神,认为只有好的劳动才能创造它。这同罗马教会曾只接受地心说一样,同人类学曾不接受人类非洲起源说一样,这不是科学的态度。若一些劳动创造价值,一些劳不创造价值,则价值一定是二者差别创造的。显然这二者间没有差别。但是,经济学中只能考察合法的、合符伦理道德的劳动。造假在没有发现之前我们是要计算其产值的,造得多的企业还要给其颁发先进奖章。许多生产废品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我们是要考虑的,如企业中的科研劳动,大多数生产的是废品,我们得计算其产值。法律在给非法劳动量罪时,最终是以其创造的价值或分得的价值来度量罪行大小的。
所有的劳动产品都有价值,但是却不一定有价格。价值的价格化是有条件的,商品交换是其中的主要条件,但不是唯一条件。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同质量与重量的关系一样。人的生理是有限的,我们无法感觉到价值和质量,但是可以感觉到价格化后的价值,可以感觉到重量化后的质量。国民产值中主要是计算价格化后的价值。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普遍存在着以价格的有无来判断价值的有无,马克思认为只有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----言外之意是交换是价值的源泉;其它理论则认为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机构----比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还要彻底。这都是不对的。
价格不是由生产商品时创造的价值决定的,而是由商品分得的价值决定的。我们可称生产商品时创造的价值为劳动价值﹝或静态价值﹞,称商品分得的价值为分配价值﹝或动态价值﹞。社会中,所有商品的静态价值都要交“公”,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,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----动态价值才决定商品的价格,所以有:所有商品的静态价值之和等于所有商品的动态价值之和。
活劳动、效用、贡献等都只是被社会选择出来充当了分配的标准,从而它们直接决定了商品的动态价值﹝或价格)。毫无凝问,传统的经济理论中准确地看到了这一点,但是它们不是从分配标准这个角度来理解这种决定关系的,而是从创造价值的角度来理解这种决定关系,于是为说明其决定机制不得不制造悖论。如马克思假设劳动力相等却以劳动力不相等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,如厂商理论假设个别厂商不决定价格来说明个别厂商决定了价格。报酬递减规律﹝或利润率下降法则﹞是这种错误认识下的代表作。这里的关键是,在这种决定关系中,每一份标准能决定的价值量是由社会中总价值量决定的,与分配无关。社会中总价值量多,每一份标准决定的价值量就多。同样的一份活劳动、效用和贡献等,在不同时间里,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决定的价值量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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